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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赁合同中解除与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一、租赁合同中解除与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一)合同终止与解除对合同的履行来说结果和意义是一样的;
    (二)合同终止分为期满终止和双方协商终止,合同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三)如果是协议终止和解除的话,二者没有任何差别,解除后事项如何执行完全依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是单方解除的话,则因为是根据法定因素解除和违约解除,根据法定因素解除的话没有任何问题,而且还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对方没有实质违约的情况下而单方解除,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二、租赁的基本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出租物件的所有者,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收取报酬。
    承租人:出租物件的使用者,租用出租人物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二)租赁标的
    租赁标的指用于租赁的物件。
    (三)租赁期限
    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让物件给承租人使用的期限。物品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租赁费用
    即租金,是承租人在租期内获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
    三、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常要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中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合同才能解除。如果租赁合同未对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作出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一般来说,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按3个月租金给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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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3:4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