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无罪不起诉案例:所售硫酸确实用于合法生产 |
释义 | 刘某某非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但并非用于制造毒品,且数额较小且已退赃,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刘某某。 法律分析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刑刑不诉〔2020〕4号 一、基本案情: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单位(河北省行唐县******公司)拥有经营硫酸等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手续,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将63.04吨硫酸卖给未在公安部门备案审批的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武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用于生产粗酚,但并非用于制造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其公司非法经营的数额仅仅12000余元,且已全部退赃到交城县公安局,由交城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拓展延伸 法律宽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无罪不起诉案例揭示合法生产需求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展现了一种宽容的态度。尽管存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指控,但由于所售硫酸确实用于合法生产,被告人最终获得了无罪不起诉的结果。这个案例揭示了合法生产对硫酸的需求,以及法律对于合法用途的宽容态度。它强调了法律在判断罪行与合法用途之间的区别时的灵活性,以确保正当权益的保护同时促进合法产业的发展。这种宽容的法律立场不仅维护了公正与公平,也为合法生产者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 结语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某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将硫酸卖给未备案审批的被告人,但其行为并非用于制造毒品,且已退赃并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本案揭示了法律对合法生产的宽容态度,保护正当权益的同时促进合法产业的发展。这一法律立场不仅维护了公正与公平,也为合法生产者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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