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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产继承房产需要交什么材料
释义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写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如被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同时也提供其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存折、股权证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一、遗产继承起讼需要的证明有哪些
    遗产继承起讼需要的证明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死亡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被继承人遗产的类型、数量、金额、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证明材料;
    4、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其余形式的共有财产中的,应当提供其余共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等,并提供遗产在共有财产中的证据,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生育子女证明材料等。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余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二、继承权证明书办理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6、遗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需要委托银行代理托收的,继承人应先到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系,取得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公函后,再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有关的公证文书。
    7、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三、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若有)。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如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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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1: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