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的是否构成 工伤 ,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是通过集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放松身心、加强沟通,继而更好地投入工作,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 所以,这种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而员工在旅游中因为工作安排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