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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个更强调职权,一个更注重义务
释义
    董事局和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董事局是特大型企业的总董事长,可以兼任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负责公司事务和管理,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法律分析
    董事局:一般使用于特大型企业的集团整体,也就是总董事长。董事长可以是集团的也可以是自公司的董事长。如果说董事局主席兼董事长就是说它既是集团公司的总董事长,也是部分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局主席和董事长都由股东会任命。董事局是由多个董事组成,公司里事务和管理都由董事负责。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拓展延伸
    职责与权力的平衡:聚焦于权力行使的合理性与责任担当
    在现代社会中,职责与权力的平衡成为一项重要的议题。权力作为一种特权,必须以合理性和责任担当为基础进行行使。聚焦于权力行使的合理性,意味着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规范,不能随意滥用或超越职权范围。同时,注重责任担当,意味着权力的行使者应当为其行为负责,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在职责与权力的平衡中,权力才能得到合理的运用,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维护,公平正义才能得以实现。因此,职责与权力的平衡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关注和努力追求。
    结语
    在现代社会中,职责与权力的平衡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关键。权力的行使必须合理合法,不能滥用或越权。同时,行使权力的个体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只有在职责与权力的平衡中,社会才能得到良好的运转和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关注并追求职责与权力的平衡,为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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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3: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