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投机倒把罪1997年取消的。 国务院宣布其失效的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因为当时我国早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旨在监管计划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不该继续在市场经济时代适用,该条例和细则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而且有可能导致行政管理秩序的混乱,并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窒息经济发展的活力和经营自由。投机倒把罪被一系列扰乱市场经济的 罪名取代,而这一类罪名中有些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例如走私罪、生产、 销售假药罪 等。 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综上所述。在1997年的时候国家用“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理由宣布投机倒把罪正式取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