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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一、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违法吗
    正常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并不构成违法,但如果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用禁用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则构成违法行为,禁用标志包括:(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广告违禁词处罚标准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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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4: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