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薪俸税。是属地原则征收。也就是说只有来自或自香港的收入才需缴税。而且有许多免税项目,比如:已婚,子女等都有免税额。在缴税时,免税额可在扣除支出后的收入中扣除。 香港实行递增性税率(即超额累进税率)。薪俸税税率在各个征收年度均有些变动。 2003--2004香港薪俸税税率表如下: 不超过32500港元的部分 税率:2% 超过32500港元至65000港元的部分 税率:7.5% 超过65000港元至97500港元的部分 税率:13% 超过97500港元的部分 税率:18.5%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薪俸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总额扣除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以后的余额。 薪俸税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假期旅行支出,经过认可的慈善捐款也可以扣除必要费用是指不属于私人或家庭消费,而纯粹用于增加收入的必需费用。 生计费用(个人免税额)是指涉及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被 赡养 者生活费用开支。 费用扣除标准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在每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予以调整公布薪俸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的税率。 薪俸税按照财政年度征收,实行严格的雇主与雇员双向申报制度,不实行雇主支付收入时扣缴。雇主必须提供招雇、解聘雇员情况,并申报雇员报酬资料,于每年4月1日至5月1日期间向税务局申报上一财政年度雇员的薪俸情况。雇员必须在每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间向税务局申报本人的薪俸情况,填写薪俸税申报表。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处理加以核实和审查,发出稽征和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本年度应当缴纳的税款,在当年7月至8月预缴一次,年终决算。预缴税款时根据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