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除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两家药店明显违法,构成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行为。国家食药监总局去年发布通告,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药品,一律收缴,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