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释义 |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1)民事实体法事实。 (2)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一、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程序是: 1.庭审准备。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2.法庭调查。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 3.法庭辩论。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依据都有哪些?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第一,当事人主张的关于实体权益方面的法律事实;第二,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第三,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四,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因为法官并不一定了解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以及当地的一些习惯,所以当事人需要对此进行证明;第五,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三、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 高度盖然性是证明标准,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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