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 手机等通讯设备在公民入伍时会被收缴,只有在特定的时间才会下发使用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二百七十八条 军人使用移动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姓名、部职别、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品牌型号,以及微信号、QQ号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网移动电话只能作为非涉密事项联络工具,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等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值班)室、情报室、机要室、保密室、文印室、传真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四)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五)严禁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录像、录音、拍照和开启定位功能。 其他具有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的公网移动终端使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基层单位官兵在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可以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不使用时,通常集中保管。具体使用时机和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机关人员使用公网移动电话的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