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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口簿办理曾用名怎么办
释义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到派出所窗口交民警受理,上报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含曾用名),只能办理一次(学龄前除外)。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一般什么情况下会需要用到曾用名公证
    1、房产交易;
    2、出国(留学、移民等),在涉外公证中,比较常见需要用到曾用名的公证有:
    (1) 出生证上的姓名与之后落户申报的姓名不符时;
    (2) 相关证书如结婚证、毕业证等,登记的是曾用名。
    曾用名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曾用名证明信(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存放地出具);如果户口簿上已明确记载曾用名的,可以不提供此项证明信;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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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