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的跨境破产规定是我国破产法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尝试。从根本上说,建立跨境破产的法律制度,就是要建立一个共同的游戏规则,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新《企业破产法》的颁布,使“跨境破产”从过去的空白转向“有法可依”状态,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就是增加了一个稳定的“预期”。一方面,加大了我国法律政策的透明度;另一方面,给了外国投资者一个信号,“中国将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来保护其合法的权益”。也就是说,当外资企业破产后,将依照法律程序来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使市场参与者遵循“游戏规则”。因为有法律来保护外国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就能使他们“心中有谱”。同样,对“走出去”到美国的中国企业也是享受同等待遇,中国债权人在美国的合法的权益也受到同等保护。这种跨境破产的规则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利,对中外双方都有利。 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与欧美国家签署破产司法协议。按照国际惯例,有关案例发生后,可以逐步推动缔结相关的司法协助协议。只有在不断的案例的实践中,才能真正推动“跨境破产”制度的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