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男方或其父母赠予女方的钻戒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返还。婚后购买的珠宝归妻子个人所有,即使不认定为妻子专用生活用品。丈夫赠予妻子珠宝为单独赠予,非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 法律分析 如果钻戒是在婚前由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并赠与女方,并已交付给女方,则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返还。在婚后购买的珠宝仅供妻子个人使用,应视为妻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其个人所有。如果不将钻戒视为妻子的个人专用生活用品,丈夫向妻子赠予珠宝的行为也应视为对丈夫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因此,珠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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