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 (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