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有哪些 |
释义 | 《民法典》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有明确规定,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者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相关部门。善意取得制度是为适应商品交换需求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保护受让人在无法调查对方权利情况下的交易安全感。在动产基于所有人意愿交于他人时,所有人只能向契约相对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对于第三人占有的物,不得要求返还原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有哪些 《民法典》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有以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区别动产是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还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而规定了不同的后果: (1)在动产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例如被盗、遗失,所有人仍然享有权利,动产无论转归何人占有,都有权请求返还。 (2)在动产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交于他人时,如租赁、寄托,所有人只有权对其契约的相对人即承租人、受托人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对于由相对人处取得物之占有的第三人,不得为返还原物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虽然取得物的占有权,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权。 结语 《民法典》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作出了明确规定。权利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即使其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后的两年内请求返还原物。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经营者购得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此外,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善意取得制度是为适应商品交换需求而设立,保护受让人的财产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善意取得制度源自日耳曼法,区分了动产基于所有人意思归他人占有和不基于的场合,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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