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调解书怎么送达 |
释义 | (一)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四)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五)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六)电子送达,是指法院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手段进行的送达。 (七)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 一、民事诉讼送达三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在美英等西方国家是一条宪法原则,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这条规定保护全体公民的既得权利,并且使这些权利和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理论联系起来,成为一种免为立法机关所侵犯的自然权利。正当程序应成为民事送达制度的主要指导原则。 (二)参与原则 民事诉讼的参与原则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素之一。参与原则是指当事人能够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其核心思想是,那些权益可能受到裁决影响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法庭裁判的形成过程,并能以自己的行为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积极而有效的影响和作用。当一个人在可能对自己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裁判形成过程,不能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不能向裁决者展开充分和富有意义的论证、说服和交涉,就不会认为这个对自己不利的裁决是公正的,就会有一种被欺辱的感觉。诉讼文书送达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以程序主体的身份充分参与诉讼活动,使受送达的人有一个公正的机会对受送达的信息及时和充分地了解。因此,送达是诉讼参与的必然要求。 (三)充分、合理性原则 这是送达诉讼文书的具体标准。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适当的送达形式,应被适当地加以利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当事人进行送达以通知其诉讼,以使当事人尽可能地得到诉讼通知。比如:公告送达的效力。以美国为例。其最高法院认为,在确定登报公告是否符合充分通知要求时应考虑邮寄通知的费用、原告是否掌握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等因素。对银行已掌握姓名和地址的受益人来讲,用登报公告送达通知是不充分的;而对银行未掌握姓名地址的受益人来讲,登报公告则是合理的方式。 二、离婚调解书原告反悔怎么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在离婚调解书签字之前,当事人完全有权予以反悔。因为这个时候,离婚调解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离婚调解书生效以后,也就是夫妻在离婚调解书上签字以后,那么一般来说,离婚调解书就不可以反悔了。因为,离婚调解书的效力与法院判决书的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您能证明调解违背了您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但难度很大,最多能改财产分配部分,对离婚部分不可能从离改成不离。 签订调解协议后,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后反悔,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的,离婚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出具离婚判决书。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形,即:离婚调解协议上约定离婚调解协议自双方签订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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