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占的退出确认函文件 |
释义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请求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以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特殊情况下,对于无土地但有户口的人,可给予一定补偿。 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征地有户口没地的,属于特殊情况,对于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拓展延伸 退出确认函的撤销申请程序 退出确认函的撤销申请程序是指在已经发送或签署了退出确认函后,当一方希望撤销该确认函时所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撤销申请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撤销之前达成的退出确认,并重新审视相关事项。该程序通常包括书面申请的提交、对方方的确认或同意、相关文件的修改或撤销、以及必要的通知和记录更新等环节。通过遵循退出确认函的撤销申请程序,双方可以更加合法、合规地处理退出确认函的撤销事宜,维护双方的权益和合作关系。 结语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中,应以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撤销退出确认函的程序包括书面申请、对方方的确认或同意、文件的修改或撤销,以及通知和记录更新等环节。通过遵循该程序,双方可以合法、合规地处理退出确认函的撤销事宜,维护双方的权益和合作关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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