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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如何申请
释义
    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最低收入标准由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单身人员,除应符合这些条例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年龄还应满28周岁。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之日前三年内,因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也应计算原住房面积。而老规定对这些没有明确规定。新规还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提出申请: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薄和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月收入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市**规定的其他材料。规定的月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对于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申请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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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7 3: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