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的影响是什么 |
释义 | 犯罪构成分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某些特定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损害特定的对象等。 一、性骚扰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性骚扰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需视其情况而定: 1、如果是轻度骚扰,没有构成犯罪,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2、只有情节严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具备以下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主体,即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3、客观方面,即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4、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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