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怎样构成的? |
释义 |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社会保障住房。经济性是指住房价格相对市场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性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住房质量。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在数量上必须满足不同时期的中低收入家庭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适中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好,占地不多环境美,利用有限的资金和有限空间,为城镇居民创造适宜的居住环境。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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