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贸市场不合格,可以拨打12319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当地城管中心投诉举报。 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商业服务网点规划。 2、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3、具备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水电、消防、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配套服务设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土地、房屋的使用证明。 4、标明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平面图。 5、市场开办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市场负责人的任用证明和身份证明。 6、市场章程及交易规划。 7、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对符合开办条件的,颁发《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法典》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市场开办、变更和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核准登记的事项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