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社对待死账的政策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死账又称坏账。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信用社处理呆帐贷款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处理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维护信用社的权益,积极、稳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和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处理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政策、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办理。 四、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在一般情况下,先处理1982年底以前形成的贷款呆帐、死亡绝户的贷款呆帐及信用社社员的贷款呆帐。 五、信用社贷款呆帐处理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保密十分重要,应采取不定期的处理方法,但原则上三年内应处理一次。 贷款呆帐的条件: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按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依法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五、1982年底以前形成的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 法律依据: 《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设立分社和储蓄所的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开业的农村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办妥上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真实、充足,其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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