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产业准入清单制度。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把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将秦岭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和有关保护区块列为核心保护区。重新调整规范了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范围,核心保护区的面积占比由0.77%提高到13.92%、重点保护区面积占比由26%提高到30%。严格约束开发行为,《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实施产业和项目全区域、全过程监管。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扩大了禁止矿产开发的区域,对房地产开发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将商品林采伐、整治退出水电站、河道湖泊管理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据悉,秦岭在我省境内面积5.82万平方公里,涉及6个设区的市39个县区358个乡镇4020个村的489万人。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注意听取秦岭范围内各市县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对征集的1000多条意见认真研究吸纳。统筹考虑秦岭范围内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产建设活动,实行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的城镇区域纳入一般保护区管理,对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的村庄要求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保障秦岭核心保护区原住居民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生态旅游等紧密融合,促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相融共生。实行分区保护,划定核心、重点和一般保护区范围,形成了以海拔为基准、“海拔+区块+生态廊道”为特征的分区保护体系;实施专业保护,统筹考虑秦岭自然生态各要素,对秦岭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分专章进行了规定;开展专项保护,对涉及秦岭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审批制度,分章节对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和旅游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严格规定。 法律依据: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