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猎刀、弹簧刀;2、刀体八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刀;3、武术用刀(能开刃的)、剑等器械;4、少数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5、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 法律分析 1、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猎刀、弹簧刀;2、刀体八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刀;3、武术用刀(能开刃的)、剑等器械;4、少数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5、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