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是指保证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的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乙类的药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部分能力支付费用的药物,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碘伏属于医保药品,碘伏杀菌谱广、杀菌力强、能直接杀灭细菌、真菌、病毒、芽孢与原虫。杀菌速度快,大多数细菌30秒内可杀灭,对个别细菌5分钟足以杀灭。对皮肤粘膜无刺激,可用于体腔、粘膜及溃疡面的消毒与治疗。无毒性。不易使微生物产生耐药性,不易发生过敏反应。使用持久,稳定性好,贮存有效期长。易溶于水,易清洗,不污染或损坏织物及其它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 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