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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中介公司怎么开,经营范围有哪些
释义
    1、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房地产经纪、商务咨询服务。室内装饰及设计、图文设计制作(除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房地产经纪,房产营销策划,餐饮企业管理(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商务信息咨询;家政服务(不得从事职业中介、医疗、餐饮、住宿等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办公文化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研、社会调查、民意调查、民意测验),法律咨询,财务咨询,房屋修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房屋中介负法律责任有哪些
    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办理的中介公司诉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费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中介公司作为具有房地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理当恪守守执业规则,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况,据实、公正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促成合同成立,从而获得报酬,但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因此其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从而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法院认为中介如实披露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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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