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能否对借款合同主张撤销权 |
释义 | 具备可撤销的原因就可以撤销。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什么情形用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可撤销合同的事由都包括哪些内容 可撤销合同的事由包括以下内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的性质、重要条款(如价格、产品、数量、质量)等认识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订立的合同。产生重大误解一方或者双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如伪造企业资质、印章等),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第三人实施欺诈,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3.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4.因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急迫需要等状态时,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于己方极为不利)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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