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户口迁走了土地是否能保留,一般因情况而定: 1、如果当事人的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耕地; 2、如果迁出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是否收回土地。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