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户籍与当事人最新的 户籍所在地 ,是无关的: 1、该项只与当事人出生申报时的户籍所在地有关,根据我国《 居民身份证 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的身份证编码具有唯一性,一经确定就终身不变; 2、而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10条、13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户籍是可以迁移的; 3、当事人迁移户口后,本人的身份证编码并不会改变,不会影响身份证的使用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 户口所在地 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 户口迁移手续 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