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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旅馆业的处罚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
    包括以下情况:
    一、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二、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四、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五、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六、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七、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八、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共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四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而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未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局备案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 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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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