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随时向社会开放; 档案中涉及国际、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期开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