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1)独用成套职工住宅:A.1996年9月1日以前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老承租户: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B.1996年9月1日以后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新承租户: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月超标准增收租金(2)独用成套公寓: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3)花园住宅月租金=1997年花园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4)非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5)新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新式里弄住房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6)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7)非改居住房月租金=1997年非改居住房月标准租金×1.4(8)旧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旧式里弄月标准租金×1.3(9)简屋月租金=1997年简屋月标准租金×1.3注:住房面积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应计算超标准增收租金(旧式里弄、非改居住房、简屋不计算)。月超标准增收租金=月标准租金×(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承租户建筑面积 法律客观: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