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第836条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第836条,是关于承运人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其具体内容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那么留置造成的损失谁负责呢? 根据规定,如果未妥善保管留置物的,那么留置权人应该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民法典第836条规定的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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