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工程环保税税率为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环保税计算方法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等于污染当量数乘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等于污染当量数乘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等于固体废物排放量乘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