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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建设高度新规定
释义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这两种情况对于住宅和公建都不计入层数)
    一、规划许可豁免范围清单
    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如下: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方案由区住建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免于办理;
    2、既有住宅小区、旧商业、旧厂房、旧办公等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不降低绿地率、不随意砍伐树木的更新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和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等,免于办理;
    3、在公园内单独建设非经营性的,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不包括总体高度超过10米或基座设计为碑式、座式的大型城市雕塑)等园林小品、内部道路、步行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建(构)筑物及设施(大门及公厕除外),无需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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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3: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