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票因火灾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将火灾的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事故原因以及损失发票的批号、字轨号码、开具情况,填写《丢失、损毁发票报告表》,然后接受税务机关对自己损毁发票的情节进行裁量。 法律客观: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