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是指在可采储量中按设计完成了必要的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所分别圈定的范围以内的可采储量,是衡量开拓掘进工程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开拓煤量系指已完成开采所必需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或称中央石门)或采区石门、集中运输大巷或运输大巷、集中下山或采区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道等的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沿倾斜由已掘凿的集中运输大巷或运输大巷的水平起,向上直到总回风道、煤层风化带下部边界或采空区下部边界上;沿走向到煤层两翼最后—个上山(或下山、石门)采区边界,这个范围内的煤量减去地质损失、设计损失和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煤量后,即为开拓煤量。 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和。 准备煤量是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所必需的采区运输巷道、采区回风巷道及采区上山等掘进巷道工程所构成的煤量,并在其中减去地质损失及呆滞煤量,为准备煤量。 形成回采工作面的回采巷道切割阶段。在采区范围内为一个回采工作面服务的运输、通风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开切眼等工程,完成这些工程获得的可采煤量,称为回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为4~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