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尚未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或尚未支付首期购房款; 3、没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没有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