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的工资是企业自己负担的,不是财政拨款。不存在空饷问题。 企业只可能犯这样的错误 ,即弄虚作假把工资发给一个不存在的人,胡乱签个名,贪污或者挪作它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出台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界定了“吃空饷”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复制全 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