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和解后怎么处理 |
释义 | 和解之后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不过,只对于自诉刑事案件可以撤销案件处理,并且是在自诉人宣告判决前撤回自诉。对于自诉案件以外的公诉案件,立案后是不允许撤诉的。 一、刑事和解产生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 (一)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完成了从犯罪人中心主义到被害人中心主义的刑事观念和刑事政策上的转变,并直接提出了刑事和解的重要理论,为刑事和解的实际应用提供了理论支持。 (二)以犯罪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使得人们从监狱外去探索预防犯罪和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有效方法,这样,刑事和解就成为法律改革者们所推崇的一种新的社会复归措施。 二、刑事和解的国内司法现状 (一)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 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 (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起诉。 (3)未和解起诉。 (二)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 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 (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起诉。 (3)和解后暂缓起诉。 三、刑事和解制度 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 2.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适用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 3.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可以适用于每一诉讼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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