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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阳发展规划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青岛市城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从经济发展、城市品质、生态环境、社会民生等7个方面回顾总结了“十三五”期间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主要成就,明确了城阳区“十四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展望了2035年远景目标。围绕实现发展目标,《纲要》提出在“十四五”时期,城阳区按照全市立体、综合、全方位、内生地“搞活一座城”部署,立足青岛主城区空间结构新格局,充分发挥国家级功能区和重大战略平台的支撑与引领效应,以“阳光城阳”建设为统领,突出抢占五大高地、聚焦五项重点工作争一流,全面建设青岛中央活力区、幸福新城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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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4:5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