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青岛城阳解除限购政策: (1)外地人在青岛买房,在市区范围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能够提供从购房之日起在本市(六区四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2)对在市区范围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无法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在本市连续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购买住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