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河县低风险地区,柏乡县低风险地区,平乡县低风险地区,清河县低风险地区,巨鹿县低风险地区,桥西区低风险地区,邢台县低风险地区,桥东区低风险地区,宁晋县低风险地区,临城县低风险地区,临西县低风险地区南,和县低风险地区,任县低风险地区,威县低风险地区,广宗县低风险地区,南宫市低风险地区,内丘县低风险地区,隆尧县低风险地区,沙河市低风险地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市、市辖区、县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