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生产、销售不达标机动车的处罚 |
释义 | 1、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3)弄虚作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2、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2)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3)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4)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3、未公布机动车相关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机动车船排放报告的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3)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4)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5、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的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3)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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