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障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1、我国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争论 开放式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当出现巨额赎回,基金资产又难以立即变现或立即变现会给基金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就会对临时性资金产生一定的需求。这时候,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由托管银行向基金提供短期信贷,属于所谓“过桥贷款”(bridgeloan)性质。可见,开放式基金进行短期融资是正常的投资行为,也是各国的通例。我国《基金法(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第54条均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但是,在审议过程中发生重大分歧,最后立法采取了搁置的办法,暂时不作规定。 为什么国际上的通例,在我国却发生如此大的争议?主要是受限于分业经营的大环境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反对的观点认为,我国对证券业、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果允许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将可能会导致银行资金违规入市,从而带来金融风险。另外,对于可能出现的赎回压力,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家理财的公司,理应有充分的财务准备和应对措施。如果基金连支付赎回的能力都没有了,说明经营情况已经非常糟糕,这时候通过银行融资来支撑,对银行来说风险非常大。所以,不应当允许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 而支持基金短期融资的观点则认为,当开放式基金遭遇赎回时,允许其申请短期融资可以弥补基金的短期头寸不足,解决基金管理人的燃眉之急,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而且只要对融资的额度、期限、用途等作出严格限制,是可以避免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也不会对银行资金造成过大的风险。如果是因为短期融资会给银行带来风险而禁止基金短期融资的话,那么禁止短期融资所造成的风险也许更大。 此次,中国证监会如果允许基金资产的杠杆运用,准许基金用股票质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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