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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金额与法律关系
释义
    本文详细阐述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及量刑情节。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被害人就范并获取财物的行为。关键因素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以及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或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而抢劫罪的威胁则是在被害人的面前直接发出。此外,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起点和加重情节都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将受到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三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三十万。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陷入恐惧进而处分公私财物。从中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的实质就是行为人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被害人就范,并获取财物的行为。
    其关键因素有三: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采取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3)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与抢劫罪的威胁是不一样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另外,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
    结语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且具有特定情形的,将受到立案追诉。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满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以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三个关键因素。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或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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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4: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