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缘无故派出所叫我去录指纹 |
释义 | 法律分析:派出所不会无缘无故把你请到派出所录指纹的,肯定是有案件怀疑到你的头上。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好人,那是派出所的职责所在。到派出所录指纹,是协助公安机关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库,该库主要是为了破案之用,和案件没有关系。目前收集入库的人员,主要是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或者有嫌疑的人员。收集的内容主要有,指纹、血型、DNA等相关的信息。今后公民信息遂将全部收录。录指纹和采血,这是公安机关在建立信息库,目的是为了今后破案用,和案件本身没有任何的联系。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指纹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指纹信息在侦查破案、打击犯罪和治安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根据第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指纹信息包括:捺印的十指指纹(含指节纹、掌纹)及相关人员的信息;现场提取的指纹、指节纹、掌纹痕迹及相关案(事)件的信息。根据第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第三条:指纹信息工作的任务,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指纹信息进行采集、管理和应用,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提供证据,为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根据第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第十一条:十指指纹信息的采集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 (二)依法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人员; (三)依法被行政拘留或者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人员,但是被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除外; (四)依法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员; (六)依法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七)依法被继续盘问的人员; (八)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采集指纹信息的人员。根据第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各执法办案单位在工作中遇有本规定第十一条列举的需要采集十指指纹信息的人员时,案(事)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必须采集上述人员的十指指纹信息。 对送入看守所、拘留所的违法犯罪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入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戒毒人员、被收容教育人员,无论案(事)件承办单位是否采集过指纹信息,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都必须采集十指指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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