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特殊病种包括以下20种:(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7)、冠心病;(8)、风心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心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病;(14)、结核病;(15)、血友病;(16)、重度前列腺增生;(17)、类风湿性关节炎;(18)、帕金森病;(19)、肌萎缩侧索硬化症;(20)、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