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次供述的口供不一致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两次口供不一致时,应结合其他证据判断真实性。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足以认定有罪,需要更多证据。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分析 两次口供不一样,应该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哪一次是真实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拓展延伸 处理证人口供不一致的法律措施 当证人的两次口供存在不一致时,法律系统有一些措施来处理这种情况。首先,法庭可能会对证人进行进一步的质询,以澄清口供的差异和确定真相。法官和律师可能会询问证人与案件相关的细节,以查明可能的误解或矛盾之处。其次,法庭可能会调查其他证据,例如物证、文件或其他证人的证词,以确定真相。法庭还可能要求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例如心理学家或法医学专家,以帮助解释不一致的原因。最后,法庭会评估证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考虑其证词的一致性、前后一致性、证人的动机和可能的偏见等因素。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和相关因素,法庭将做出最终的裁决或判决。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证人口供的不一致,应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法庭会通过进一步质询证人、调查其他证据以及评估证人的可信度等方式来确定真相。只有当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排除了合理怀疑,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处理证人口供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庭将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和相关因素,以做出公正的裁决或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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